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威海市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以下簡稱創新工作室)的創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模和工匠人才在促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實施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示范引領和骨干帶頭作用,夯實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發展的群眾基礎,根據《山東省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工作室是指由掌握高超技能、善于創新創造、發揮領軍作用的勞模和工匠人才為帶頭人,以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的一線職工為主體,積極開展發明創造、協作攻關和革新創新活動,并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職工創新團隊。并在此基礎上,廣泛組織一線職工參與,努力推進“全員創新型”企業建設。
第三條 創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務是: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打造先模品牌,放大先模效應,通過發揮一線勞模、工匠等高技能人才的業務專長和技術優勢,圍繞質量提升、工藝改造、技術升級、服務創優、管理創新等方面的重點難點問題,有效開展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等活動,發揮示范引領、集智創新、協同攻關、傳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總結推廣先進操作法,開展技術培訓、技術創新、業務交流、名師帶徒等活動,培養造就一大批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職工,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實現現代化幸福威海建設新跨越提供技能支撐和人才保證。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基本條件:
(一)有場所。具備開展職工技術創新活動的固定場所,用于學習研討、創新實踐和成果榮譽展示;有工作室牌匾、組織機構、工作職責、目標任務、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標志;配備必要的專業資料、器材工具、電腦網絡、實驗儀器等設施設備。
(二)有制度。學習培訓、技術攻關、師徒結對、獎勵激勵等各項制度健全、上墻公開、落實到位。
(三)有團隊。積極組建創新團隊,以掌握高超技能、善于創新創造、發揮領軍作用的勞模或工匠人才為帶頭人,廣泛吸收一線技能工人參加,組成職工創新隊伍,積極開展“師徒結對”和“名師帶高徒”活動,培養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的職工。
(四)有活動。圍繞本系統、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技術人才培養和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技術攻關、技術革新、技術交流、技能培訓、管理創新和發明創造等創新創效活動。
(五)有經費。有一定的活動經費,能夠保障創新工作室活動正常開展。
(六)有成果。創新工作有規劃方案、有措施目標、有活動記錄。每年至少承擔2個以上企業立項的創新課題或攻關項目,至少完成1—2項創新成果,并得到推廣應用,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章 申報與命名
第五條 威海市總工會每年命名一批威海市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
(一)威海市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從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南海新區工會和市直企事業單位工會命名的創新工作室中產生,每年10月底前由向威海市總工會推薦申報;
(二)創新工作室帶頭人原則上應是在技術、業務方面有專長,且具有較高技能水平和創新能力的市級(含)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富民興魯勞動獎章獲得者、威海工匠或是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等級的一線職工等;
(三)創新工作室所在單位原則上應為具有法人資格、工會組織健全的企事業單位;
(四)企事業單位原有建制的專門研發機構不在命名之列;
(五)創新工作室分技術創新型、服務創新型、管理創新型3個類別。
第六條 技術創新型工作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前2年內獲得過以下創新成果之一:?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包括全國、省、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技合作獎以及全國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2項以上省、市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2項以上全國、省系統性技術創新成果或國家發明專利;
(二)相關創新成果已產生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在提高職工職業技能和革新創新能力、培養業務骨干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第七條 服務創新型工作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科學的服務理念和文化,有與現代科技特別是“互聯網+”相結合的服務手段;
(二)建立了有效的服務質量管理體系、高標準的服務規范和服務保障機制,服務符合規范要求;
(三)有個性鮮明、品牌響亮、服務對象易于接受的服務名稱或形象標識;
(四)所提供的服務能夠體現行業特色和時代風貌,在本服務領域內具有明顯的示范導向作用,服務質量在市內外同行業處于領先水平;
(五)所提供的服務得到服務對象的普遍認可,社會知名度、認可度、美譽度高;
(六)申報前3年內獲得過市級以上有關服務名牌、品牌等稱號。
第八條 管理創新型工作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工作突破傳統的思路或做法,解決了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或熱點難點問題,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二)管理創新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積極引入國際先進管理理念,有完善的管理創新體系和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創新監督保障和考核評價機制。管理創新取得明顯成效,能夠推動整體工作不斷上水平;
(三)圍繞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發展大局,提出有原創性、先進性、可行性的改革創新思路和對策建議,經實施后效果突出、作用明顯,得到省、市主管部門,國家部委肯定,并在本行業(系統)或更大范圍內得到推廣;
(四)申報前3年內獲得過市級以上管理成果認定或獎勵。
第九條 威海市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申報材料:
(一)創新工作室申報表;
(二)工作室成立時的證明(文件)材料;
(三)工作室的相關工作制度、工作計劃、管理辦法和主要活動記錄;
(四)創新工作室主要成員獲得表彰獎勵的榮譽證書、職業資格和技能等級證書等;
(五)符合申報條件的創新成果情況:包括創新成果獲獎證書、專利證書、技術鑒定證書等;
(六)相關創新成果轉化證明,推廣應用后的現場、實物圖片,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客觀可靠的證明材料;
(七)其它能表明已達到申報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威海市總工會成立評審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生產保障部,負責考察評審工作。評審結果經威海市總工會黨組會議研究審定后,發文公布并頒發牌匾。
第四章 資助支持
第十一條 市總工會對新命名的市級創新工作室給予2萬元的資助支持,實行一次性資助、一次性發放。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工作室的項目研究、設備購置、培訓學習、創新成果宣傳推廣、辦公條件改善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員接待、食宿安排和福利獎金等其他項目。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南海新區工會和有關單位工會要給予相應配套資金。創新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活動經費由所在單位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資助資金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核算。賬務按以下要求規范處理:縣級工會收到資助資金時記“上級補助收入—專項補助”,撥付工作室所在單位基層工會時列“業務支出—專項業務費”。工作室所在單位基層工會收到的資助支持資金由各單位工會列入“代管經費”科目核算。
第十三條 創新工作室的資金使用情況納入上級工會的審查范圍。各級工會財務部門、經費審查部門負責對工作室資助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公開透明、賬目清晰。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建立工作臺賬。在臺賬中準確翔實記錄創新活動,全面反映創新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運行狀況。
第十五條 加強考核。所在單位工會每年要對創新工作室建設運行和作用發揮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市總工會對創新工作室規范運行、成效業績、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抽查,對檢查考核結果未達到本辦法規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的予以摘牌。
第十六條 建立評先樹優制度。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績效突出的創新工作室經所在區市工會、市直企事業單位工會推薦,可優先申報市級以上工人先鋒號。
第十七條 實行達標升級管理。為督促威海市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不斷完善機制,持續扎實開展各項工作,確保創建工作長效,制定達標升級管理機制,在已命名的威海市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中開展示范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創建。
(一)申報范圍:威海市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
(二)申報條件:在申報前兩年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獲得過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包括全國、省、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技合作獎以及全國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獲得過2項以上全國、省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獲得過2項以上全國系統性技術創新成果或國家發明專利。
(三)資助支持:對命名的威海市示范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市總工會給予5萬元的工作經費支持。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十八條 各級工會要積極爭取黨政重視支持,將推進創新工作室創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企業研發創新體系、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
第十九條 各級工會要加強對創新工作室的指導和服務,積極搭建交流平臺,促進相互學習提高;積極幫助創新工作室轉化創新成果,及時推廣應用;引導有條件的創新工作室加強橫向聯合,探索建立跨區域、跨行業、跨企業的創新工作室聯盟。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要關心創新工作室成員的成長成才,在組織培訓學習、進修深造和療休養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會要及時總結創建經驗,廣泛宣傳創新工作室創新創效的先進事跡,帶動更多企事業單位和職工積極參與創新工作室創建工作,推動創建活動深入持久開展,努力打造成為工會工作的重要抓手和亮點品牌。
第二十二條 各區市總工會、國家級開發區總工會、南海新區工會、市直企事業單位工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威海市勞模(高技能人才)創新工作室管理辦法》(威工發〔2016〕28號)同時廢止。